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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我的商標公告了,又有人提異議了?
商標初審公告是在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審查得出可以核準注冊的結論時發布的公告。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該公告的目的一是公開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增加商標審查工作的透明度,使社會公眾、機關團體都可以依照商標法規,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審定的商標進行監督,以利于準確地核準注冊申請;二是使在先的商標注冊人、申請在先的申請人,有維護其權益的機會,以避免和減少注冊后可能發生的爭議。對于三個月異議期內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任何人可以直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