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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靈通代理“世紀俺村小院”商標駁回復審成功
商標注冊人李某,因對商標局11810724號“世紀俺村小院”駁回決定不服,委托東靈通知識產權做駁回復審答辯,東靈通知識產權在結合駁回引證商標與案卷材料的比對分析后,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以下駁回復審答辯:
1.申請商標的漢字是“世紀俺村小院”,認讀為“shi ji an cun xiao yuan”,漢字使用標準宋體書寫。
2.引證商標的漢字是“俺家小院”,認讀為“an jia xiao yuan”,該商標的漢字經過特殊設計,整體表現形式為美術字體。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的漢字構成字數、字形以及認讀有明顯差異。
申請商標中具有顯著性的部分是“世紀”,并且,“俺村小院”與“俺家小院”的含義也截然不同。
“世紀俺村小院”中具有顯著識別部分“世紀”,而“俺家小院”的整體顯著性較弱。加之兩商標的認讀和字形有明顯差異,因此,相關公眾可以輕易地將兩商標區分,兩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
經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審理,對東靈通提出的駁回復審申請理由予以采納,認定駁回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不會造成與其他在先申請的商標混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系決定:第11810724號商標獲準注冊,予以初步審定及公告。
本案中的最大亮點在于東靈通再一次證明了專家團隊的專業實踐經驗和理論素養,高質量的撰寫能力,以專業提升價值的理念,得到了委托人的贊譽與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