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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是否屬于商標?看看美高院怎么說
據Ars Technica北京時間8月21日報道,“google”是否屬于通用詞匯,不適用于商標保護權?這已經成為美國最高法院需要回答的一個問題。
像“teleprompter”(自動臺詞提示器)、“thermos”(熱水瓶)、“hoover”(吸塵器)、“aspirin”(阿司匹林)和“videotape”(錄像帶)等詞匯都曾經是商標。當成為通用詞匯后,它們不再被作為商標,成為所謂“非商標化的受害者”。
美國最高法院受理的將是一起商標訴訟,谷歌在低一級法院已經勝訴。原告稱,谷歌公司名稱不應當再享有商標保護權,因為對于公眾來說,“google”等同于“搜索互聯網”。
原告在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的材料中稱,“對于表達利用任意搜索引擎搜索互聯網的行為來說,沒有一個詞匯比‘google’更合適了。”
“google”商標糾紛最早出現在2012年,當時,克里斯·吉萊斯皮(Chris Gillespie)注冊了763個包含有“google”的域名,其中包括“googledonaldtrump.com”。谷歌根據《統一域名爭端解決政策》提起投訴,聲稱這些域名侵犯了其商標權。谷歌得到支持,一個仲裁委員會命令取消這些域名。
吉萊斯皮則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宣布谷歌商標無效。美國聯邦第九巡回上訴法院去年裁定,即使“google”含義被認為是搜索互聯網,谷歌可以繼續享有商標保護權,原因之一是谷歌不僅僅是一家搜索引擎。
上訴法院裁定,“即使人們在一般和無差別意義上使用動詞‘google’,這并不說明公眾對這一詞匯含義的理解。”
上訴法院法官稱。只有當一個詞匯成為某一行為的“唯一描述符”,競爭對手不使用這一詞匯就無法參與市場競爭的情況下,一個詞匯才會被非商標化。
吉萊斯皮現在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可能需要數個月時間才會決定是否受理該案。(來源:鳳凰科技)